(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黎坤得、严昌兰诉余言刚、余言伟、刘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坤得,严昌兰,余言刚,余言伟,刘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黎坤得,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原告严昌兰,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余言刚,男,现年约3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余言伟,男,现年约28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刘平,男,现年约2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黎坤得、严昌兰诉被告余言刚、余言伟、刘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黎坤得、严昌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坤得、严昌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坤得、严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黎坤得、严昌兰负担。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