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在霍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目前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矛盾重重。2012年9月,被告离开原告断绝联系,双方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开始认识,2011年1月31日双方在霍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从2012年初原、被告经常为钱发生吵打。2012年9月,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外出长期不归,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无婚生子女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家庭矛盾造成被告张某某长期外出不归,不尽夫妻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赵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