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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70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1992月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被告:莫某,男,汉族,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自愿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祝志清审 判 员  梁育珠人民陪审员  谢丽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校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