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小燕、吴勇兴、吴文福与郑平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燕,吴勇兴,吴文福,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郑小燕,女,1967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明市。申请执行人吴勇兴,男,1969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明市。申请执行人吴文福,男,1988年1月1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明市。被执行人郑平,男,1984年12月6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明市。申请执行人郑小燕、吴勇兴、吴文福与被执行人郑平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梅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