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克昌与张赛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克昌,张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林克昌,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赛凤,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克昌与被执行人张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赛凤座落在福州市晋安区店面(产权证号:RXXXXX**)的财产权利。因上述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张赛凤被刑事拘留,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