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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鱼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王长青安监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所地:鱼台县人民政府七楼。法定代表人徐勇,局长。被执行人王长青。委托代理人张艳明。因被执行人王长青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鱼)安监管罚(2014)10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鱼)安监管罚(2014)10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罚款10000元即从2014年12月26日始至执行完毕止,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限被执行人王长青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250元,由被执行人王长青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李峰祖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