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高某,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郭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