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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陆某某,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县。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山西省寿阳县。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爱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共同生活,2011年补领了结婚证。婚后于2000年生育儿子,取名郭某甲,2006年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活比较平稳。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赌博成性,对家里不管不问,无奈原告于去年4月外出打工赚钱维持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根本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诉请贵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至今都很好。婚姻是大事情,为原告的安全考虑,应该有她的家人在场才能解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原告陆某某、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2年6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农历7月11日生育儿子,取名郭某甲,2006年农历10月16日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现儿子、女儿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称被告好赌博,原告说劝,被告就打原告,及其它生活小事亦打原告,而被告辩称其赌博原告并未反对。2014年农历12月30日,被告喝完酒后说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暖昧关系,原告否认,双方发生争执打闹,110协调后,原告当天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常因家庭小事打原告,且赌博成性,对家庭不管不问,长期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随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被告郭某某成婚时间长,已建立起较稳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段时间内双方相处不融洽,但不致于影响夫妻关系。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暖昧关系,原告否认,庭审中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原告需与异性碰面,必要时应对家人给与说明,不要让家人产生误会。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反对其赌博,即承认赌博,但被告要量力而行,不要因此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关系。今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能做到各自规范自己的言行,互相宽容、理解,心平气和的适应和磨合,确有和好可能。况儿女尚小,应以巩固婚姻为宜。故原告以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因不具备离婚条件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晨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