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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秀媛与孙亚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659号原告:申秀媛。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申秀媛与被告孙亚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秀媛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秀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申秀媛负担。审判员武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程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