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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荣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荣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刘某。被告荣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荣某、荣和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刘某庭前自愿撤回对被告荣和平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被告荣某系原告的次子,原告多年来长期靠长子及女儿照料。荣某家的房屋是原告的老宅基地,原告原来一直在这里居住。2014年翻修时,被告的儿子答应修好后原告仍在此居住,但荣某的妻儿均拒不让原告进门。原告年事已高,不得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荣某为原告提供一间住房,本案诉讼费由荣某承担。被告荣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育有四个子女,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多年,1983年分家时,长子荣和平分家另过,老宅房屋由原告夫妻与次子荣某共同居住使用,现刘某的丈夫已过世,该宅基地房屋由刘某、荣某、荣某的妻子米芳婵、荣某的次子荣浩等人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6月,被告荣某父子将旧宅基地北端刘某居住的三间旧瓦房拆除后新建了三间平房,拆建之前答应建好后给原告留一间房屋居住。现原告刘某明确表示不要求荣某和其他子女尽赡养义务,仅要求荣某为其提供一间住房(进门西边房屋),并保证通水通电,为其房屋单独开门以保证能够自由出入。另查,被告荣某因在外务工未能出庭应诉,其妻子米芳婵和儿子荣浩述称:我们原来在后院盖房时就给原告留了一间房屋,现在在前院盖房又给原告留了一间房子,进门靠西的房子已经为原告装修好了,让她现在回来居住,所有赡养义务由我们家负责,不能由其他子女管,前提是把原告的29400元征地赔偿款和养老金也要单独存在她名下,用来为她看病等花销。以上事实,由刘某、米芳婵、荣浩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荣某分家后一直与原告刘某在老宅房屋居住,且老宅旧房原为刘某夫妇所建,现荣某父子将旧房拆建并答应给原告留一间房屋居住,之后却以刘某的征地赔偿款和养老金归属为由拒绝刘某回家居住,于法无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大门西边的一间房屋交由原告刘某居住使用,并为该房屋通水通电,不得妨碍刘某自由出入。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荣某承担(原告已预交100元,被告荣某在判决生效后直付原告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