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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志锋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罪犯陈志锋,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锋在服刑考核期间(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于2015年1月8日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表》,认为罪犯陈志锋可在其社区执行社区矫正,建议对该犯适用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本院认为,罪犯陈志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杜 循审判员 李功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