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与成都建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建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贾俊良,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建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蒋璇。原告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成都建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外出联系出租业务,以被告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协议还约定了租金价格及业务费用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架管租金共计371747.55元,业务费80780.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2年11月29日在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原告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已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羊区宏达建筑机具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3元,原告已预付,此款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