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建华申请执行牛二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华,牛二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华,男,住河南省周口市。申请执行人牛二永,男,住河南省周口市。被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