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沙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孔双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野支公司、新野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袁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双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公司,新野县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袁玉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沙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孔双献,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代表人孙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代表人罗时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玉良,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艳华(系袁玉良之妹),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双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野支公司、新野神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袁玉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双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双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双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原告孔双献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朝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