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荣成与张月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成,张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231-4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成。被执行人张月勇。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淮执字第00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月勇所有的车牌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对被执行人张月勇所有的皖C×××××号小型汽车进行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月勇所有的号牌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朱占臣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