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游万全与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万全,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游万全。委托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静波,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五星村。法定代表人李胜荣,该公司总经理。游万全与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镇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未依上述判决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游万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丹阳市丹云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游万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镇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昌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