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俊华与杨东东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华,杨东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449号原告陈俊华。被告杨东东。陈俊华与杨东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俊华、杨东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俊华诉称,陈俊华与杨东东于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杨鑫皓。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杨东东经常对陈俊华实施家庭暴力,现陈俊华与杨东东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陈俊华诉至法院要求与杨东东离婚,婚生长子杨鑫皓由杨东东抚养,陈俊华现怀孕七个月,出生后由陈俊华抚养;陈俊华的婚前财产归陈俊华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杨东东辩称,杨东东不同意离婚,杨东东没有对陈俊华实施家庭暴力,二人平常生气只是小打小闹。陈俊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杨东东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陈俊华与杨东东于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杨鑫皓,陈俊华现怀孕七个月。陈俊华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裤子9条,大运两轮电动车一辆,32寸康佳电视机一台,现均在杨东东家存放。陈俊华与杨东东的婚后共同财产有:鸭鸭牌洗衣机一台。本院认为,陈俊华与杨东东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现陈俊华又怀孕七个月,陈俊华要求离婚,杨东东不同意离婚,陈俊华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陈俊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俊华与被告杨东东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立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