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张超、苗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张超,苗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胜利大街31号。负责人徐德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泽,该行个人金融部主任。被告张超。被告苗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被告张超、苗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超、苗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