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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8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1.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征杰审 判 员  连 坤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