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修全、陈某甲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修全,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修全。2011年1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映辉。被告人陈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强来。被告人赵苏壮。2009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4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冯碧波。被告人杜某。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蒋华芳。被告人翁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海波。被告人蔡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叶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赵苏壮、杜某、蔡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国、代理检察员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赵苏壮、杜某、蔡某及辩护人叶映辉、郭强来、黄海波、冯碧波、蒋华芳、叶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力因怀疑在其女朋友翁某开设的位于本市海曙区咏归路147号马园棋牌室打牌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有“出老千”嫌疑,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赵苏壮、杜某、蔡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扇耳光等暴力方式,劫得被害人唐某人民币10000元及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后予以分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赵苏壮、杜某、蔡某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魏修全系累犯,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杜某、蔡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魏修全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叶映辉认为:1.被告人魏修全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案发后能自动投案,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陈力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郭强来认为:1.被告人陈力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案发后能自动投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退赔了赃款,3.如果本案认定为抢劫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苏壮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辩护人冯碧波认为:1.被告人赵苏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赵苏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被告人赵苏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而言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苏壮系初犯;5.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蒋华芳认为:1.被告人杜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有自首情节,又退赔了赃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黄海波认为:1.被告人翁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案发后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翁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刘某乙的谅解。4.如果本案认定为抢劫罪,请求对被告人翁某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叶逸认为:1.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偶犯;4.案发后退赔了赃款人民币5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力怀疑在其女友翁某开设的位于本市海曙区咏归路147号马园棋牌室打牌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作弊,要求被告人魏修全帮忙,被告人魏修全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等人前来帮忙。随后,被告人魏修全、赵苏壮、杜某、蔡某等人赶至马园棋牌室,为逼迫被害人唐某、刘某甲、刘某乙拿出钱财,被告人赵苏壮、杜某、蔡某等人对被害人唐某扇耳光、拳打脚踢,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等人逼迫三被害人当场交出人民币15000元,才能离开棋牌室。被告人魏修全、赵苏壮、蔡某带被害人唐某到本市海曙区西湖花园取款,被害人唐某将从陈某乙处借得的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魏修全,被告人魏修全又逼迫被害人刘某乙交出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唐某、刘某乙、刘某甲才得以离开。被告人魏修全私藏人民币2000元后,余款人民币13000元交各被告人等人分赃。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杜某、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力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赵苏壮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翁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唐某、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杜某、蔡某各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同案参与人许华退还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与被告人翁某及许华在马园棋牌室打牌,因其不会打牌,就在棋牌室外面。后来了一群年轻人,走进棋牌室,这时被告人魏修全搂着其走进棋牌室。在棋牌室内,被告人陈力指责其打牌作弊,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及另几名年青人对其扇耳光、拳打脚踢,魏修全要其交出人民币15000元才能离开,后魏修全和另外两名年青人带其到本市海曙区西湖花园,其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魏修全。后听刘某乙说给了魏修全人民币5000元,他们才得以离开。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其和刘某甲在马园棋牌室与被告人翁某及许华打牌,其输了300多元,刘某甲输了50元。被告人陈力进来用拳头敲击桌子,讲他们打牌作弊,被告人陈力、翁某及另几名年青人对唐某扇耳光、拳打脚踢,被告人魏修全讲不交出人民币15000元谁也别想离开,后魏修全和另外两名年青人带着唐某拿钱。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魏修全等人回来了,魏拿着人民币10000元,其又给了魏修全人民币5000元,魏修全将人民币2000元和3000元分别装在不同的口袋,他们才得以离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其和刘某乙在马园棋牌室与被告人翁某及许华打牌,刘某乙输了300来元,其输了50元,唐某不会打牌,在旁边看牌。被告人陈力带着五、六名男子进入包厢,讲他们打牌作弊,被告人魏修全、翁某及另几名年青人对唐某扇耳光、拳打脚踢,后魏修全和另外两名年青人带着唐某拿钱,后被告人魏修全等人回来了,魏拿着人民币10000元,刘某乙又给了魏修全人民币5000元,他们才得以离开。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借条,证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害人唐某到本市海曙区西湖花园其办公室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过了两天,被害人唐某告诉其因玩麻将与别人吵架了,钱被人抢了。5.同案参与人许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在马园棋牌室内,其与对方两名女被害人打牌,后其到隔壁房间打牌时,听到陈力在讲有人打牌作弊,还有打人的声音。其回到原包厢,见陈力叫了许多男子,翁某一边骂一边冲过去打人,陈力也打了对方男子耳光,其为了帮陈力多个拿钱的理由,对一女被害人讲“你老公上次杀掉我六千元”,后魏修全、赵苏壮及另一名男子带着被害男子外出拿钱,回来后又和被害方一女子单独说了会话,事后陈力讲一共要到人民币13000元,分给其人民币2000元。6.同案参与人葛满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赵苏壮、杜某、蔡某及赵方垒等人一起吃饭,魏修全打电话给杜某,让他们去马园棋牌室帮忙。到棋牌室后,陈力讲有人在作弊,随后陈力就进包厢抓住对方一男子的领子在骂,魏修全、赵苏壮、杜某、蔡某进入包厢,接着听见打人声音,随后陈力、魏修全与对方在谈赔偿。过了一会,魏修全、赵苏壮、蔡某带着对方男子去取钱,后魏修全回来后称已经搞定。同时证明,替人帮忙如果魏修全有好处,会分给其的。7.同案参与人赵方垒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赵苏壮、杜某、蔡某、葛满意等人一起吃饭,魏修全打电话给杜某,让他们去马园棋牌室帮忙。到棋牌室后,陈力和魏修全讲有人在打牌作弊,杜某、蔡某进入包厢对被害男子拳打脚踢,随后陈力、魏修全、“老板娘”进入包厢,与对方在谈赔偿。事后,魏修全给了其人民币500元。8.同案参与人赵二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1日晚上,其哥赵苏壮叫其到马园棋牌室,其到后葛满意告诉其是有人在棋牌室作弊,其还问葛满意帮忙有无钱赚。9.被害人唐某的门诊病历、ct报告单、影像科报告单,证明被害人唐某被殴打后的伤情。10.被害人唐某、刘某乙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力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赵苏壮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翁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唐某、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杜某、蔡某各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同案参与人许华退还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2.本院(2011)甬海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魏修全于2011年1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某于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4.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甬公海行决字(2009)第3268号、(2012)第14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苏壮于2009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4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5.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的归案过程。16.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的供述和辩解在案。针对控辩双方的分岐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赵苏壮、杜某、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赵苏壮、翁某、杜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认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主观上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经查,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当场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迫于被告人的暴力而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翁某、赵苏壮、杜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苏壮、杜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两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意见。经查,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被告人赵苏壮、杜某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赵苏壮、蔡某的地位作用。被告人魏修全、陈力、杜某、蔡某均指认,被告人赵苏壮殴打被害人唐某,该供述与被害人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赵苏壮殴打唐某的事实,故被告人赵苏壮提出的其没有殴打唐某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赵苏壮的辩护人提出赵苏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苏壮、蔡某受被告人杜某的纠集,积极实施抢劫犯罪活动,期间动手殴打被害人唐某,又和被告人魏修全一起带着被害人唐某取款,赵苏壮、蔡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三、关于各被告人案发后的自首、坦白、退赔等情节。被告人魏修全、陈力、杜某、翁某、蔡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经查,与事实相符,可予以采纳;被告人魏修全、陈力的辩护人还提出魏修全、陈力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可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各自的当事人退赔了部分赃款,赵苏壮取得了刘某乙谅解,翁某取得了唐某、刘某乙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可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苏壮的辩护人还提出赵苏壮系初犯,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蔡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可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赵苏壮、翁某、杜某、蔡某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修全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曾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魏修全、陈力、杜某、翁某、蔡某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魏修全、陈力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杜某、翁某、蔡某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翁某又取得了被害人唐某、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赵苏壮又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对被告人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六被告人退赔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魏修全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力、杜某、翁某、蔡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修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苏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魏修全、陈力、赵苏壮、杜某、翁某、蔡某退赔给被害人唐训云、刘彩妃人民币15000元(其中人民币12000元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东曙人民陪审员 华爱丰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