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申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金林、黄福军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金林,黄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金林,无业,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福军,系阳煤集团三矿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郭金林与被申请人黄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阳商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6日,郭金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金林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黄福军欠款4万元系诈骗款与事实严重不符,该款系2008年黄福军找到郭金林说因有家中急事需借款8万元,而后黄福军分两次只归还了4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还。诈骗与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二审裁定书引用刑事判决书内容表述系黄福军将招工款给付赵建军,赵建军诈骗不归还该款,但赵建军与郭金林无任何合同关系,赵建军即便诈骗也是骗黄福军,与郭金林无任何关系。故欠款不能认定为诈骗款,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黄福军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郭金林认为欠款4万元系与黄福军其他借款,但缺乏证据证明,黄福军也不予承认,对此本院不予确认。2010年8月4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矿刑初字第87号判决,判决赵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载明的事实有:2008年1月,赵建军以能办理阳煤集团招工为由,经赵燕林介绍,骗取了刘清华为女婿王三旦及其同事(姓名不详)办理阳煤集团招工通过郭金林交给黄福军,黄福军又交给赵燕林的每人3万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又骗取了刘启建为儿子刘建军办理招工,通过郭金林交给黄福军,黄福军又交给赵燕林好处费3万元,;骗取张春明为老乡冯二宝办理阳煤集团招工通过郭金林交给黄福军,黄福军又交给赵燕林的招工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骗取郭香荣为吴吕平和武二孩办理阳煤集团招工通过郭金林交给黄福军,黄福军又交给赵燕林的每人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好处费。由此可以认定郭金林交付黄福军18万元款项已被赵建军诈骗,剩余款项可按追赃程序解决,不在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综上,郭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金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君虹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