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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纯与徐宣迎、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纯,徐宣迎,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盛迎水泥制造厂,安伯铃,徐茂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48-1号申请人张纯。被申请人徐宣迎。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茂峰,经理。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盛迎水泥制造厂,住日照市岚山区,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徐宣迎。被申请人安伯铃,系被申请人徐宣迎之妻。被申请人徐茂峰。申请人张纯与被申请人徐宣迎、日照市东港区辉顺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盛迎水泥制造厂、安伯铃、徐茂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90000元。日照市博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茂峰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东港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