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汪秋生与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秋生,胡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汪秋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汪翔,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XX,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秋生与被告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秋生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