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超群与任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群,任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冯超群。被告任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群诉被告任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群撤回对任定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冯超群负担。审 判 长 王伟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