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超群与任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群,任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冯超群。被告任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超群诉被告任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超群撤回对任定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冯超群负担。审 判 长  王伟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