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巢湖市翰文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巢湖市翰文学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王秀丽。被告:巢湖市翰文学校。法定代表人:曹向军,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与被告巢湖市翰文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受理5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