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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彦成,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孙风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625号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文化圣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号*******房。系粤B×××××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世刚,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系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北山道***号。系粤B×××××挂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耿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世刚,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系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系粤B×××××-粤B×××××挂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承保公司。代表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彦成,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田世刚,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系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系冀D×××××号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梁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朝、张院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系冀D×××××挂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刘春英,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登朝、张院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路322号系冀D×××××-冀D×××××挂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承保公司。代表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颖,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风福,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冀D×××××-冀D×××××挂车的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刘登朝、张院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彦成、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孙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阳,被告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世刚,被告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世刚,被告张彦成的委托代理人田世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珂,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登朝,被告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的委托代理人刘登朝,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瑞颖,被告孙风福的委托代理人刘登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4号02时02分,由于孙风福驾驶的冀D×××××-冀D×××××挂车与孙延忠驾驶的辽K×××××-吉C×××××挂车发生轻微刮擦,迫使孙延忠驾驶的辽K×××××-吉C×××××挂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公路900公里+700米处(西半幅)超车道内,后被同向行驶的由张彦辉驾驶的粤B×××××-粤B×××××追尾碰撞,该事故造成孙延忠驾驶的辽K×××××-吉C×××××挂车及车上所载铝材损坏。孙延忠驾驶车辆上铝材的所有权人系本案原告,因为货物赔偿事宜商议未果。请求:一、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8303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连带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请求是否合理请法院审核;2、财产损失的残值未经事故双方协商确定;3、损失应在商业险和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告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彦成的答辩意见同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1、如查证属实该车辆在我公司投有商业险和交强险且驾驶证和行车证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愿意承担在商业险和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该车粤B×××××和粤B×××××挂牌车辆,挂车未在我公司投保,应扣除挂车应承担责任比例;2、原告部分诉求过高;3、诉讼费、鉴定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系冀D×××××-冀D×××××和粤B×××××和粤B×××××挂牌车辆共同所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两辆车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2、我公司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付。3、我公司在安邦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主车100万、挂车5万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保险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应驳回三被告的诉讼请求。4、对原告的起诉数额有异议,原告的鉴定属于单方委托。被告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和被告孙风福的答辩意见同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1、在核实冀D×××××-冀D×××××是我公司的承保车辆,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均合法有效,无免赔和拒赔的情形根据先交强后商业进行赔付,商业三责险应按责任比例赔偿。2、原告的损失要求过高,本案为侵权诉讼且诉讼费和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02时02分,由于孙风福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与由孙延忠驾驶的辽K×××××-吉C×××××挂号车发生轻微的刮擦,迫使孙延忠将辽K×××××-吉C×××××挂号车停靠在京港澳高速公路900公里+700米(西半幅)超车道内,后被同向行驶的由张彦辉驾驶粤B×××××-粤B×××××挂号车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张彦辉、张彦成、孙风福受伤,当事的三辆车和所载货物及部分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张彦辉,孙风福各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延忠无事故责任。孙延忠驾驶的辽K×××××-吉C×××××挂号车所装载的货物系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委托孙延忠向购买方武汉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运送,货物送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延忠委托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货物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批货物的损失为423303元(已经扣除残值),孙延忠支付施救费(吊肇事车)5000元、鉴定费9000元,吊货费11000元。庭审中原告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孙延忠对车载货物的委托评估、施救、转运回东北等事宜均系原告委托,部分发票是以辽K×××××-吉C×××××名义出具,但该款实际由原告公司支付。冀D×××××-冀D×××××挂号货车的所有人是孙风福,主车挂靠在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挂车挂靠在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其中主车以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为投保人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以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为投保人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彦辉驾驶的粤B×××××-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登记所有人是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挂车登记所有人是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该车以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投保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车责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205000元,调解款直接支付到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内(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接收赔偿款账号:户名: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宏伟支行,账号:06×××82)。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起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部分对该公司予以放弃,但是对本案其他被告不放弃任何请求;二、今后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救费、鉴定费、吊装费票据,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张彦辉,孙风福各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延忠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各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合理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如下:货物损失423303元(已经扣除残值),施救费(吊肇事车)5000元,鉴定费9000元,吊货费11000元。以上合计448303元,扣除鉴定费后余款439303元。原告请求的将货物运回东北的运费和卸货费20000元,因该批货物被鉴定为全部报废,原告应当就地处理,运回东北所产生的费用系原告扩大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孙风福是冀D×××××-冀D×××××挂号货车的所有人,孙风福和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是挂靠关系,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承担439303÷2=219651.5元。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经达成协议,该部分赔偿按照协议履行,孙风福、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均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仍应由孙风福赔偿和负担,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张彦辉、张彦成、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也无相应的陈述和自认,其法律关系本院不作认定。本案赔偿主体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行车证和投保人,确定为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主挂车的登记车主,当车辆连接使用时,成为一个侵权主体,因此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和本院确定的原告损失数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9651.5元。鉴定费4500元由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19651.5元;二、被告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4500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孙风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4500元,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二队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5元,被告深圳市安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被告孙风福负担4000元,原告原告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军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南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聂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