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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高生林与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但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生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但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吉静,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高生林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但渡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但渡村委会)工程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生林申请再审称:1、我修建了公路361米,时任但渡村委会主任程勇口头同意按每米45元计算报酬,但后来却没有支付,一、二审判决不支持我的报酬主张缺乏依据;2、本案的案由应当是追索劳动报酬,二审法院按照合同纠纷审理缺乏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但渡村委会对高生林是否负有付款义务。高生林主张时任但渡村委会主任程勇同意以每米45元支付其修建361米道路的价款,但程勇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否认,并称当时类似自行修建道路的情况很普遍,均是村民自行承担,集体并未给予补贴。高生林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生林应负不能举证的责任。本案案由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影响,不应成为再审的合法理由。综上,高生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生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