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刚与杨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杨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执字第00622号申请人:徐刚,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海飞,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申请人徐刚与被执行人杨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桐民一初字第01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桐民一初字第01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峰审 判 员 李向东助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