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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闫某与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柴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渠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