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闫某与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柴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渠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