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3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佳元水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曹生政,纪淑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52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杨新军,行长。委托代理人丛培磊,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修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佳元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生政。委托代理人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淑媛。委托代理人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元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曹生政、被告纪淑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顺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亿路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元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曹生政、被告纪淑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95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李田昌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