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执行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立与钟卫强、罗晓彦、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平县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钟卫强,罗晓彦,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平县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郑立,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晓谡,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卫强,男,畲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罗晓彦,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组织机构代码56167092-8。法定代表人钟卫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组织机构代码68938089-0。法定代表人杨振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立与被执行人钟卫强、罗晓彦、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平县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岩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了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的23间店面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23间店面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认为若对这23间店面进行强制拍卖(以评估价值505万元进行拍卖),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同意暂停拍卖上述23间店面,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岩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岩执行字第107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