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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072号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北京东环广场南座写字楼第二层B-C号、K-2号、L-V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负责人。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中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铎军,负责人。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强,负责人。被告苏丽娟,女,1974年3月5日出生。被告谈述战,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910890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3821781.6元现金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苏丽娟、谈述战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千九百一十万八千九百零八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三雪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莹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