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佴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佴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佴某。委托代理人韦正东,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原告佴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正东、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自由恋爱,20XX年X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X月X日生子何某乙,2012年X月X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无法生活到一起,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何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独自抚养。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X月自由恋爱,2006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X月X日生子何某乙,2012年X月X日领取结婚证。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屋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共同生活、组建家庭已多年,又孕育一子何某乙,拥有良好的感情和家庭基础。夫妻生活中难免遇到矛盾纠纷,双方应多一些信任、理解和包容,彼此多迁就,多加沟通。原、被告儿子何某乙尚且年幼,作为父母,原、被告应多为未成年子女考虑,努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共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佴某请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佴某和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