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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娄友与陈娄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石铁锋、蔡钜枫。被告:陈娄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负责人:赵汝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被告陈娄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骆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