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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天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天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茂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诚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67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茂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7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