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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孝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崔孝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孝春,主任。被告崔孝良,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孝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为815元,由原告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代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