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恒志与王发盈、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5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志与被执行人王发盈、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临兰民初字第1273号,申请人张恒志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发盈、王海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发盈、王海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发盈(身份证号312831197511291643)被执行人王海刚(身份证号37132519761130663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