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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刘淑珍与被执行人胡艳等2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胡艳,胡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胡艳,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胡海涛,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刘淑珍与被执行人胡艳等2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山执行员  侯森瀚执行员  孙祥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