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刘淑珍与被执行人胡艳等2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珍,胡艳,胡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胡艳,住江源区。被执行人胡海涛,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刘淑珍与被执行人胡艳等2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山执行员 侯森瀚执行员 孙祥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