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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许琳与金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琳,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许琳,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金玲,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金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此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