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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瑞清、朱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坪,系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朱瑞清,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荣芳,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瑞清、朱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通知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九元,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