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张乖儿、李明虎、杨鑫、刘拉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张乖儿,李明虎,杨鑫,刘拉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宏刚,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怀,该支行员工。被告张乖儿,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李明虎,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杨鑫,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刘拉绪,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告张乖儿、李明虎、杨鑫、刘拉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杨选雄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