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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2014﹚方执字第20号陈方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喜,陈生高,蒲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陈方喜,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陈生高,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中方县。被执行人蒲长寿,男,193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中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蒲长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长寿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蒲长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救助程序对申请人予以相应的救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 政 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