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2014﹚方执字第20号陈方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喜,陈生高,蒲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陈方喜,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陈生高,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中方县。被执行人蒲长寿,男,193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农民,住中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蒲长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长寿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蒲长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救助程序对申请人予以相应的救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 政 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