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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恢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秋与被执行人张瑾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张瑾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张瑾严,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秋与被执行人张瑾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张瑾严在松原市客运管理处燃油补贴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