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委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继英与张金阁、杨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英,张金阁,杨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委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黄继英,女,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贵州省贵定县。被执行人张金阁,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杨明月,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英与被执行人张金阁、杨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委执字第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