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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建立与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立,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立,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南山工业园。申请执行人李建立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宁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3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宁丽萍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