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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郑玉群与顾维政、唐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群,顾维政,唐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郑玉群,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永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维政,居民。被告唐金华,居民。原告郑玉群诉被告顾维政、唐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群的委托代理人朱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维政、唐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玉群诉称,顾维政、唐金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座落在响水县城西园小区二间二层约139.85㎡和一间一层约31.46㎡的自有房屋以4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该房屋产权证号为响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响国用(2000)字第04295号。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而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变更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维政、唐金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顾维政、唐金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5日,原告郑玉群、案外人孔婷婷(乙方)与被告顾维政、唐金华(甲方)签订���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响水县城西园小区二间二层约139.85㎡和一间一层约31.46㎡的自有房屋以4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该房屋产权证号为响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响国用(2000)字第04295号,土地类型为划拨土地。同日,被告顾维政向原告出具了收到购房款43.6万元的收条一份。2015年4月29日,案外人孔婷婷出具声明一份,表明放弃产权证号为响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响国用(2000)字第04295号,座落于响水县城西园小区二间二层约139.85㎡和一间一层约31.46㎡的房屋所有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收条、证明、声明、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郑玉群已向被告顾维政支付了43.6万元的购房款,被告顾维政、唐金华应当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因原告所购被告房屋的土地系划拨土地,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土地过户时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故原告郑玉群要求被告顾维正、唐金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维正、唐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协助原告顾维政办理位于响水县城西园小区(房屋产权证号为:响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响国用2000第04295号)的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顾维政、唐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加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取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