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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柳生与被执行人陈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柳生,陈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罗柳生,男,1963年9月18日生,现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陈绍文,男,1964年12月17日生,现住广西忻城县。罗柳生申请执行陈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忻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绍文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绍文自动向申请执行人罗柳生支付案件款27000元,并同意罗柳生代为领取其在本单位的目标奖2363元,再加上本院扣划陈绍文2015年3月份的工资1500元,至此陈绍文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忻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日意审判员  蓝锦翔审判员  韦善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蓝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