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执行陈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陈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73-4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玉柱,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陈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玉柱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