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长富、郭改英、贾振东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王长富,郭改英,贾振东,郭利花,卫联,丁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长富,男,1962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改英,女,1964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贾振东,男,1967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利花,女,1967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卫联,男,1968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翠娥,男,1973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长富、郭改英、贾振东、郭利花、卫联、丁翠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长富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长富银行账户存款19913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