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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甘肃共享化工有限公司与银川中农金合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共享化工有限公司,银川中农金合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共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中农金合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子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中农金合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中农金合农资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28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